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科协,市各相关社会团体,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省院士工作站、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海智基地工作站、科普教育基地、科技特色学校:
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引领作用,规范市科协专家智库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汕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事业创新进步,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27日
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关于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的意见》,落实市委《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23〕5号)精神,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引领作用,规范市科协专家智库入库专家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汕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事业创新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广泛吸收我市各领域科技专家,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学会建设、科普服务等方面的智囊作用,为科协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实施等提供专业、权威的智力支撑,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相关咨询、论证、评审、评价、产业规划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智库按照“统一建设、择优入库、动态管理、服务大局”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智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致力于科协事业发展,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较高知名度、影响力,深入了解国家、省、市相关领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市科协组织的评估、评审、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研究类、产业管理类、科普教育类、社团管理及综合类”,分别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技术研究类:指在理、工、农、医及交叉学科等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技术攻关或工程实践的技术型专家。涉及《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自然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材料科学、海洋科学等)、工程与技术科学(能源科学技术、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机械工程、纺织科学技术、玩具制造等)、农业科学、医学等学科大类。拥有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等系列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技术研究或工程实践满 5 年以上。
产业管理类:指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规划、企业管理、科技政策研究等领域具备战略思维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管理专家。涉及《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经济学(产业经济、技术经济)、管理学(科技管理、创新管理)等学科。拥有统计、经济等系列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从事科技管理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满 5 年以上。
科普教育类:指从事科学教育、科普创作、实验教学,致力于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的教育型专家,涉及《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中的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传播学(科学传播)等学科。拥有高校教师、技工教师、中职教师、实验技术、工艺美术等系列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科技教育或科普工作满 5 年以上。
社团管理及综合类:社团管理类指在科技类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从事社团党建、管理运营、行业服务的专家,包括市级科技社团会长、秘书长等,要求现任或曾任市级(含)以上科技社团会长、秘书长等管理类职务满 5 年以上,且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综合类指精通科技经费管理、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专家,拥有会计、审计及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财税审计或科技法律服务满 5 年以上。
第六条 智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年聘任人数10人左右,聘期3年,在库总人数不超过50人。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我市各相关社会团体,各区(县)科协,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省院士工作站、省科技专家工作站、市海智基地工作站、科技特色学校、科普基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择优推荐本市各领域专家,提交《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个人申请。符合入库条件的本市专家,可自行向市科协提交《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本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三)定向邀请。市科协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智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后递交《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定向邀请的专家不受地域限制,旨在广泛汇聚各界优秀人才为我市科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申报受理。专家智库定期于每年上半年公开征集。申请人可提交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申请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科协学会部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二)初审。市科协学会部统一进行一次集中初审。初审主要从申请人的专业能力、社会影响力、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照入库条件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初审过程中,可通过电话核实、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查。初审通过的专家名单经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市科协党组会审议。
(三)审议、发布与聘任。市科协党组会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综合审议,重点考量申请人对汕头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贡献、专家智库学科类别平衡等因素。审议通过后,确定专家智库专家名单,并通过市科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入库通知;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及推荐单位。统一于“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期间颁发“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专家”聘书。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市科协可根据专家个人意愿及工作需要,结合专家工作业绩,经审核后续聘或更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协学会部核实相关情况,提交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予以出库,并由市科协学会部出具公函告知推荐单位和本人。
(一)本人提出出库申请。
(二)本人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参加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严肃性的。
(四)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五)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六)擅自泄漏活动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信息变更。专家职称、职务和所属单位等重要信息出现变动的,专家应主动联系市科协学会部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汕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可行性、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研究,为建设创新型汕头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当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参谋助手。
(二)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接受市科协委托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研讨、项目评估、奖励评审等工作,参与市科协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发挥科协桥梁纽带职责,将科技工作者的个体智慧凝聚上升为有组织的集体智慧。
(三)向相关学科专业科技人员,介绍有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发展动态,传递新信息、新知识、新成果,针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要求,提出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解决方案,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对策或合理化建议。
(四)立足科技创新、科学普及问题,突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课题研究和理论研究,积极促进本学科专业进步发展和相关学科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攻关和进行技术合作服务。
(五)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服务大众。开展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指导推动科技社团高质量发展。对科技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开展、项目实施、财务管理等进行指导,提高社团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七)深入企业,进行技术诊断、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技术嫁接、科技攻关、技术研发等,帮助企业解决科技与生产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八)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准确了解和掌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动态、分布特点、流动趋势、利益导向、行为模式、成长规律,反映科技工作者的诉求。深入研究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科技工作现状,为党和政府制定科技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智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咨询评价。
(二)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工作及决策事项及资料负有安全保密的义务。
(四)自觉维护科协声誉,自愿遵守市科协科技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五)聘任任期内,积极履行第十条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任期内提交至少1篇紧扣本地发展的论文,任期内每年需提交 1条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智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科协为智库专家授牌,并公示宣传。
(二)可以独立为汕头市科协所委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智库的管理及改进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享受市科协有关信息推送、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
(六)可以书面方式辞去智库资格及聘任解聘。
(七)任期内,可对外享用汕头市科协专家智库专家称谓,但对外承揽经济技术服务合作,均为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协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印发的《汕头市科协科技专家智库管理办法(修订)》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