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企业科协,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
第三条 市科协发展和服务团体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汕头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为市科协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市科协团体会员,在申请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时一并登记,并报市科协常委会备案。市科协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业科协是市科协团体会员,在批准成立时一并登记,并报市科协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加入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团结引领所联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成立时间2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具有健全的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近年年度报告无异常情况。
第七条 市级科技类社会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除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满足党的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
(三)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或重要贡献;
(四)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和决策咨询能力;
(六)有一定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除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企业科协工作得到企业决策层、科技工作者的广泛认可;
(二)企业科协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担任;
(三)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企业50%以上科技工作者;
(四)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企业科协,有加入汕头市科协的意愿,可向汕头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依程序加入。
第十条 科技类社会组织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会组织的批件、法人登记证书、核准的章程(复印件);
(三)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党建工作情况报告;
(四)理事会同意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组织架构、办公地点、人员编制、经费收支、活动开展等情况)和近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负责人备案表以及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
(七)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社会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的公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企业党组织(决策层)同意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的公函;
(四)经企业党组织(决策层)批准的企业科协章程;
(五)企业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的决议或纪要;
(六)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和近年财务情况;
(七)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以及会员信息;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汕头市科协学会部受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的,由学会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提交市科协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市科协常委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科协,由市科协正式行文批复,并在市科协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获得市科协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获得市科协委托业务或享有向市科协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和权利;
(六)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等。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维护市科协声誉;
(三)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市科协报告工作,提供年报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接受市科协工作考核及市科协委托业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组织,不因加入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而改变其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隶属关系。
对于企业科协,不因加入市科协成为团体会员,改变其所在单位对其的领导关系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对其的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中的社会组织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科协由所在单位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协加强团体会员日常管理,引导团体会员优质发展。通过项目、活动等方式支持团体会员的能力建设,推动学术、科普、智库、人才和国际合作资源向团体会员延伸共享。
第十九条 市科协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企业科协的所在单位沟通联系,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团体会员的发展。积极组织开展团体会员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科协支持各类团体会员在发展、服务个人会员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建共享工作阵地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应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所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情况、对市科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换届或届中调整理事长(会长、主席)、秘书长等,应在完成备案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人选情况向市科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市科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年检的。
第二十四条 给予团体会员约谈、限期整改、警告等处理的,授权学会部研究决定;给予撤销团体会员资格处理的,由学会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提交市科协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退出市科协或被撤销团体会员资格,须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市科协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是社会组织的,有退出市科协的意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如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市科协。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是企业科协的,有退出市科协的意愿,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决策层)批准,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市科协。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企业科协所在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团体会员当然退出市科协。
第二十九条 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团体会员,其权利义务自市科协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成立的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市科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市科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市科协第八届第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