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动态

汕头市科普基地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2 16:4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为《科普法》、《纲要》),加强科普阵地建设,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有效开展,挖掘和利用各种社会科普教育资源,致力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科普基地是汕头市科普教育基地和汕头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统称。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能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作用,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指是依托各类农村科技推广园区和种养示范基地,能发挥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示范、培训咨询以及推广普及作用的农村科普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作为开展科普工作的重要平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和带动农村群众依靠科技致富的重要载体,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对象:
  1.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2.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3.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4.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5.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1.各类农村科技推广园区、种养示范基地;
  2.各类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示范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农村科普场所。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场所设施。建有科普场馆或科普展示厅、科普画廊(栏)、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和科普演示设备等;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4.重视科普工作,设有专门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制度,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年终总结;
  5.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队伍;
  6.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并逐年增加。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1.种植类基地示范园区在6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800亩;
  2.畜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1万头以上能力;
  3.禽类基地要具备年繁育5万只以上的能力;
  4.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到达30亩以上;
  5.食用菌类基地要达到年产1万袋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经所在区县科协、市级学会或市直相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汕头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或《汕头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教育示范能力情况、科普工作人员(含兼职)基本情况表;
  3.科普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
  4.基地规模照片和历年开展科普活动的照片;
  5.区县科协、市级学会或市直相关单位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
  (三)申报时间:每年6-7月。
  (四)受理单位:市科协。
  第七条 市科协组织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由汕头市科协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认定。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科普基地,由市科协发文确认并颁发“汕头市科普教育基地”或“汕头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牌匾,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结合自身优势条件和特点以及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各项科普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科普服务质量与水平。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策划组织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十条 市科普基地要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科普教育基地中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及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农村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500人。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开展面向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示范户及群众的的科技培训不少于300人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每年传授新技术、推广新品种不少于5项。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全省、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特别是,在每年的“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期间,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要采用科普挂图和网站(页)宣传、宣传册发放以及多媒体或实物(模型)展示等手段,采取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同时,科普基地应建立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科普教育基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市科普基地应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科技社团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要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应认真研究和总结科普工作,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和交流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经验。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接受市科协的科普工作指导,每年12月向市科协报送科普工作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接受区县科协和市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选工作,对开展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仍未达标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汕头市科普教育基地”或 “汕头市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或农民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能履行市科普基地职责和任务,教育、示范作用不强的;
  (5)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工作任务安排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