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社团申请

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7 09:2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组织建设,规范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组织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以下简称市级学会)。

第三条 市级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及专门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七)主要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单位)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八)主要发起人或举办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九)提交市民政局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十)有挂靠单位的,需提交挂靠单位的意见;

(十一)其他汕头市关于社会组织登记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合法登记时间2年以上,加入市科协团体会员1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近2年年度报告无异常情况,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满足党的组织覆盖或工作覆盖,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四)学会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或重要贡献;

(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门工作人员,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每年有一定的合法收入;

(七)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八)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决策咨询和科技人文交流的能力。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六条 拟成立的市级学会发起者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由市科协学会部受理。学会部完成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后,提交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向市科协提交的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汕头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请示须由全体发起人(单位)或举办者(单位)签名或盖章;

(二)市民政局针对社会组织筹备成立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自取得《开立临时账户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拟成立的市级学会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条件成熟的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科协审查。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备案。

第八条 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事先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证明。向市科协提出申请,市科协学会部受理。学会部完成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后,提交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向市科协提交的申请须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请汕头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请示》;

(二)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无业务主管说明);

(三)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市民政局核准的最新章程;

(六)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七)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纪要;

(九)自成立以来的工作综述(包括办公地点、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个人会员信息、数量等佐证材料;

(十一)近2年工作总结,并附相关活动照片或其他佐证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依据市级学会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议同意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市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市科协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换届或届中调整理事长(会长、主席)、秘书长等,应在完成备案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人选情况向市科协报告。

第十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向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被市民政局强制撤销的市级学会,与市科协业务主管关系自然撤销。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科协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获得市科协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获得市科协委托业务或享有向市科协申报相关项目的资格和权利;

(六)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等。

第十二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维护市科协声誉;

(三)接受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市科协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市科协报告工作,提供年报材料、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市科协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接受市科协工作考核及市科协委托业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四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年度工作报告前置审查不通过处理,并视情节,经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提请市民政局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年检的,经市科协主席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科协党组会审议。经市科协党组会同意后,提请市民政局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市科协党组会议批准后,市科协将提请市民政局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对其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市科协主管市级学会在接受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市科协资助、委托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市科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市科协第八届第十一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